唐山事件的思考:如何避免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,?
唐山打人事件,,面對為什么“竟無一人是男兒”的質問,,有網(wǎng)友評論:“像這種情況,,你一個人沖上去是送死,。你和兄弟們一起沖上去阻止惡徒打女人,,你們和惡徒打起來了,,那定性就是互毆,。如果互毆中,,你們把惡徒打殘了,那你們還要負刑事責任,,這一輩子,,就完了?!弊鳛榉扇?,看到這段評論,真的覺得很羞愧,。
掄起道德大棒說教很容易,,因為我們都沒有處在面對不平,拔刀相助的場景中,,才可以“義正言辭”,。但是,真正見義勇為的人,,必須自己承擔可能的后果,。先不說自己被打傷,甚至致殘,、致死的風險,,網(wǎng)友所說的動手就認定“互毆”,確實是現(xiàn)實中存在的情況,。
一.護花使者
其實,,“互毆”只是對雙方都動手情形的描述,法律根據(jù)具體情況,,有不同定性,。先從如果你是當事方說起,典型的情形是:
甲和乙是男女朋友關系,,一起在外吃飯,。丙乘甲上洗手間的機會,出言不遜,,調戲乙,。甲返回后,乙向他抱怨,,甲沖到丙面前指責他,,兩人發(fā)生激烈爭吵后,甲先動手,,雙方打起來,。
在這種情況下,丙過錯在先,但是畢竟只是言語侵犯,,甲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,,有過激的地方,導致矛盾升級,。這種情況下的“互毆”,,如果情節(jié)不嚴重,未造成傷害后果,,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,;如果造成一方有嚴重傷情,動手的一方就涉嫌故意傷害,。
如果丙見甲離開,,就對乙動手動腳,甲看到后出手相救,,打傷丙,。如果傷情不嚴重,應當不承擔責任,。如果在甲明顯占上風,,丙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,為解氣甲把丙達成重傷,,甲可能涉嫌故意傷害,。
如果甲丙雙方都叫人過來幫忙,導致多人打“群架”,,性質比較嚴重的話,,雙方都涉嫌聚眾斗毆。
所以,,起因是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,。但是,法律最看重點的還是行為,,它要求我們即使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,,也要在“必要性”的范圍內,采取適當?shù)男袨椤?/p>
在這個案例中,,因為對方一句冒犯的話,,就大打出手;或者在對方調戲的情況下,,為解氣把對方打殘,,就把“保護”上升為“報復”,性質就完全變了,。也不是法律提倡的,。造成嚴重后果的話,,不能免除責任。
現(xiàn)實中比較典型的案例還有:小偷入室盜竊,,現(xiàn)場被抓住,,房主為解氣,將小偷打成重傷,,在法律上也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。
總而言之,,對方有錯在先,,不意味著你可以為所欲為,所有人的行為都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,。當然,,什么是“必要性”,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,,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,現(xiàn)實中確實很難把握,執(zhí)法不當?shù)那闆r也是存在的,。
二.英雄救美
還有一種情形是,,你不是當事人,而是作為外人出手相助,,我們以唐山案為背景來假設:
在女孩被打的情況下,,在現(xiàn)場的甲見義勇為,一人上去制止施暴者們,,遭到他們的群毆,,且對方有拿酒瓶、板凳等攻擊的行為,,甲明顯不敵眾,,被打得傷痕累累,對方還沒有停手的跡象,。為保護自己,,甲到廚房拿刀自衛(wèi),刺傷多人,。這種情況下,,考慮到甲勢單力薄,且人身安全遭受現(xiàn)實的危險,,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(wèi),,不承擔刑事責任。
如果在甲拿出刀后,,對方害怕,,開始逃跑,。甲不解氣,追趕上去,,將一人砍成重傷,。這屬于危險解除情況下的防衛(wèi)過當行為,可能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責任,,但要減輕處罰,。
如果甲與對方打斗的過程,對方到廚房拿刀進行攻擊,,甲在打斗中奪回刀,,并將對方刺傷或刺死??紤]到對方持刀的行為,,使得甲的生命遭遇到現(xiàn)實的危險,法律賦予甲特殊防衛(wèi)權,,即使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,,也屬于正當防衛(wèi),不承擔刑事責任,。
如果甲當時是與四個朋友一起聚餐,,見到女孩們被打,五人都上去制止,,與對方打起來,,把對方打傷,但是傷情不嚴重,,一般做正當防衛(wèi)處理,。如果甲在雙方勢均力敵,沒有現(xiàn)實,、緊迫危險的情況下,,到廚房拿刀刺傷或刺死對方,可能就涉嫌防衛(wèi)過當,,要承擔減輕的刑事責任,。
總而言之,現(xiàn)實是十分復雜的,,很難有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絕對結論,。只能說,見義勇為是法律提倡的行為,。但是,,法律同時要求見義勇為者在行動時,保持必要性,,也就是以防止被害人和自己受到人身傷害為必要,。只有在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,,造成重大損害”的前提下,才構成正當防衛(wèi),,不承擔刑事責任,。
法律對見義勇為之所以提出“必要性”要求,是為了防止不受節(jié)制的行為,,引發(fā)私刑泛濫,,這對所有人都是潛在的危險。所以,,這個規(guī)定本身是沒錯的,,問題出在如何適用法律上。
在雙方發(fā)生激烈打斗,,性命攸關的情形下,如果要求行為人保持如外人般的冷靜和克制,,是勉為其難的,。必須考慮具體的場景,還必須以保護見義勇為者和無過錯一方為原則,。
司法實踐中對于“必要性”的認定,,確實存在嚴苛的情況,導致“誰死傷誰有理”,、“誰能鬧誰有理”,,嚴重傷害了老百姓樸素的正義觀。大家熟知的昆山反殺案,,也是媒體介入后,,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(wèi)。
這已經引起了最高司法機關的重視,,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,,激活正當防衛(wèi)條款。
法律對大眾的行為有明顯的引導作用,,但是,,執(zhí)法才是老百姓看得見的現(xiàn)實法律。所以,,要“男兒路見不平拔刀相助”,,司法機關就要避免“英雄流血又流淚”的悲劇,放寬正當防衛(wèi)中“必要性”的尺度,,不要讓唐山女孩被打案的悲劇重演?。ㄘ敻恢形木W(wǎng))
作者鄒佳銘為財富中文網(wǎng)專欄作家、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律師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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