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慘購房者,?首付745萬買的房沒了,,還要倒賠500萬
江瀚視野
說實在,看到這個房地產的案件,,讓人最大的感覺這個案件實在也太坑了,,付了700多萬的首付,結果還被判賠500萬,,房子還沒了,,這到底是該怎么回事?我們又該怎么看,?
首先從司法或者法律的角度來看,,這個案件其實并不復雜,就是一個簡單的司法案件,由于雙方在合同買賣房地產的過程之中,,由于買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,,最后導致了買賣交易被取消,還要按要求賠付,,這一點實際上是很正常的,,在法律上面也是合情合理的,所以我們從法官判罰的角度來看法官的這種判罰,,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毛病,,我們不能說法官有什么問題。至少從司法審判的角度而言的話,,這個案件的法律事實是非常清楚的,,所以從法官的判決角度來說,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,,實際上都很明白,,也很清晰,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,,這個案件其實沒有什么問題是很正常的一個案件,。
其次我們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而是從整個事情背后的經濟邏輯的角度來看問題其實就很大了,,這核心的原因就在于說在雙方房地產買賣的過程之中,,雖然簽訂了房地產的買賣合同,但是銀行這個不確定性因素實際上承擔了非常大的責任,。從去年開始,,實際上各地的商業(yè)銀行在放款的時候就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,銀行放款時間被大幅度延長,,這幾乎成為了一個常態(tài),,像這個案件里面出現的長時間銀行不放款的現象,實際上在去年的場景之中是很常見的,,大家也都感覺是習以為常,,但是絕對沒有說像這個案子里面這么極端,而這個案件可以說是一個特殊環(huán)境下的一個特殊產物,,就是因為商業(yè)銀行嚴格限制了房地產的信貸,,最后的結果就是表面上很簡單的一個房地產買賣,最終卻因為銀行放款的耽誤導致了嚴重的逾期,,在這一方面其實不僅是買房者,,賣房者,房地產中介,,甚至于商業(yè)銀行等各方都有責任,,但是這最終的責任已經由買房者來承擔,,這其實也是這個案件里面大家可能最難以接受的事情。
第三,,其實這個案件最核心的價值是在于給每個買房者以啟示,,大家如果要買房的話,一定要對自己手中的財力有明確的認知,,也要深刻理解當前銀行放貸的不確定性,,在買房的時候,特別是在房地產合同條款當中,,一定要明確寫明具體的房款交付時間應該由商業(yè)銀行的放款時間為準,,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出現類似的現象。
石榴姐
看到這個“最慘購房人”的新聞,,我的第一反應是這賣方是想賣房子還是想拿違約金,?從過程看,這就是精心設計的陷阱,,賣方,,賣房律師,中介都有可能參與,,假如銀行沒有參與,,那么更證明賣方一伙已經把政策和買方研究透了,正常的話,,中介也會幫買方把合同簽正確了,,所以這事只能說是坑,,吃了啞巴虧,,白紙黑字都簽了,從道德上能譴責賣方無良,,但從法律上還真得很難翻盤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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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事論事,常言道“害人之心不可有,,防人之心不可無”,。首先,房產交易這么大資金標的的,,她所找委托的中介,,非常的不專業(yè),或者說是并沒有為她考慮,,所托非人,。貸款風險在合同中是可以規(guī)避的,自己不懂是正常,,中介不懂那是不正常,,相當于中介給埋了個雷,,或者故意埋了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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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者,,似乎她本人并沒有重視違約這個事情,。兩三個月的時間里,貸款沒放下來,,如果意識到巨額違約風險,,完全可以找到各種過橋資金,多付出十幾或二三十萬的成本,,就能避免大幾百萬的損失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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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漫漫,風險無處不在,,這個風險不但是人身傷害風險,,還在于財務風險。一家公司有法務和風控部門以應對風險,。而作為普通人,,在應對生活中的大額財務往來時也要把這件事想象成一次公司談判,風控意識,,思前想后,,看看是否有風險和合規(guī)風險。